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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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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327号
  • 案件名称

    陈某、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某;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3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1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水上公园路浩天天骄园小区18号楼1-4层。法定代表人:南昭宽,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告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某会员卡内余额90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9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8月30日、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本案执行标的92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25元,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京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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