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生、天津市南开区热带茂盛雨林洗浴中心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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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423号案件名称
李福生、天津市南开区热带茂盛雨林洗浴中心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福生;天津市南开区热带茂盛雨林洗浴中心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42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生,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热带茂盛雨林洗浴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5号。经营者:贝红明。申请执行人李福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热带茂盛雨林洗浴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4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菡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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