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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月英、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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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094号
  • 案件名称

    倪月英、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倪月英;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倪月英,女,1976年7月27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067490868P。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4213916。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倪月英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其他案件正在处理。2021年9月1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9682元,截至2021年9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968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1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远 新审判员 刘 楷 林审判员 朱 子 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龙(江西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倪月英,女,1976年7月27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067490868P。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4213916。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倪月英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其他案件正在处理。2021年9月1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9682元,截至2021年9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968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1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远 新审判员 刘 楷 林审判员 朱 子 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龙(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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