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与李淑华、辛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191号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与李淑华、辛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李淑华;辛洪伟;王志国;马德春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路占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华,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伟(系李淑华之子),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洪伟,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国,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春,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淑华、辛洪伟、王志国、马德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李洁审判员 李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