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与李淑华、辛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191号
  •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与李淑华、辛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李淑华;辛洪伟;王志国;马德春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路占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华,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伟(系李淑华之子),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洪伟,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国,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春,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淑华、辛洪伟、王志国、马德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李洁审判员    李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