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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苏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31执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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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31执77号
  • 案件名称

    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苏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苏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3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1710834544Y,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乔格里路024号,联系电话:19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单位党委书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健,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康苏东,男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新疆喀什市。    委托代理人:萨里库力·巴依萨力,系委托人的朋友。    申请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康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31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苏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03567.5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403567.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09月30日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05月18日、2021年05月20、2021年06月19日、2021年08月07日、2021年09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康苏东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通过向喀什市人民法院发出委托函,协助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康苏东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住房公积金缴纳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康苏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因被执行人康苏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康苏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09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人胡健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康苏东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世龙审判员    买布甫沙·巴巴汗审判员    阿布都艾尼·米吉提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姑丽皮亚·帕米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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