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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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470号案件名称
李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某;杨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70号原告:李某,山西省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山西省夏县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宇红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水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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