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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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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470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杨某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70号原告:李某,山西省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山西省夏县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宇红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水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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