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恒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2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267号案件名称
崔玉恒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崔玉恒;石文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267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恒,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石文斌,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崔玉恒与被执行人石文斌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8民特12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一、石文斌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崔玉恒已被法院冻结的北京农商银行密云支行养老账户(账户×××)六千四百六十九元八角一分。二、石文斌自二〇二〇年八月起,每月十五日前给付崔玉恒已被法院冻结的北京农商银行密云支行养老账户×××每月冻结划拨的案款数额,直至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丰民初字第15637号履行完毕为止。现该裁定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万五千五百七十八元八角一分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石文斌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被执行人石文斌未到庭,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石文斌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石文斌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石文斌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石文斌名下互联网账户余额较少,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石文斌名下互联网账户予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石文斌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本院已于2021年8月12日将车辆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石文斌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被执行人石文斌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传统查控过程中,本院委托武安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石文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石文斌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股权、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石文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石文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石文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申请执行人崔玉恒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为一万五千五百七十八元八角一分。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崔玉恒,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石文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文斌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特12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崔玉恒未实现的债权一万五千五百七十八元八角一分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法律义务,应由被执行人石文斌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审 判 员 吕书义审 判 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晓丽书 记 员 杨小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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