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德军、张德忠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76号
  • 案件名称

    张德军、张德忠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德军;张德忠;张德秀;王树云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76号原告:张德军,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张德忠,男,成年1960年生,住织金县。被告:张德秀,女,成年1963年生,住织金县。第三人:王树云,女,192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张德军与张德忠、张德秀,第三人王树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德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军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德军负担。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德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