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张德忠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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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76号案件名称
张德军、张德忠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德军;张德忠;张德秀;王树云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76号原告:张德军,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张德忠,男,成年1960年生,住织金县。被告:张德秀,女,成年1963年生,住织金县。第三人:王树云,女,192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张德军与张德忠、张德秀,第三人王树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德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军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德军负担。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德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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