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区支行、王元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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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16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区支行、王元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区支行;王元琛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建设路华玺大厦1号底商一层、二层、三层。负责人:王希,副行长。被执行人:王元琛,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元琛信用卡纠纷一案。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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