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鑫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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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468号案件名称
东海县鑫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东海县鑫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冬;袁兆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鑫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海县村。法定代表人:李善学。被执行人:李冬,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袁兆翠,女,汉族,住东海县。申请人东海县鑫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冬、袁兆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苏072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的标的款为3060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零星存款已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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