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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娟、李长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4执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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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执341号
  • 案件名称

    刘桂娟、李长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桂娟;李长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娟,女,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系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李长君,男,住址阜新市太平区。申请执行人刘桂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太民合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长君的银行帐户存款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长君帐户仅有零星存款,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型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长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长君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太民合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高 岩审判员 :孙晓辉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安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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