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东平、胡海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13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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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135号之三案件名称
吴东平、胡海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东平;胡海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1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东平,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胡海云,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东平与被执行人胡海云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湘1103民特64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6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1年6月28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信息,本案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暂缓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伟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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