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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根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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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61号
  • 案件名称

    肖根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肖根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根华,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362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肖根华罚金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5执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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