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根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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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61号案件名称
肖根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肖根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根华,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362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肖根华罚金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5执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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