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蓉、丁鸿恩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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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06号案件名称
邓正蓉、丁鸿恩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邓正蓉;丁鸿恩;朱正秀;丁明江;冷跃远;李朝彬;钟正涛;许多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邓正蓉,女,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丁鸿恩,男,199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朱正秀,女,195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丁明江,男,194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冷跃远,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朝彬,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钟正涛,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许多华,男,195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邓正蓉、丁鸿恩、朱正秀、丁明江与被执行人冷跃远、李朝彬、钟正涛、许多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以(2019)川0521执保43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朝彬与毛群西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朝彬与毛群西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5号,面积为11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宗良书 记 员 章小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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