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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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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5637号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越;贾舒絮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63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中银大厦1、2、3层。负责人徐立忠,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越,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贾舒絮,女,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越、贾舒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5637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内可用余额均不足人民币二百元;名下无工商股权、保险及证券类财产;名下无车辆登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但本案无处置权;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滕今桥审 判 员 张 敏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何晓鲁书 记 员 刘雨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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