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1283执3236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苏1283执3236号之四案件名称
张平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平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3执32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顺,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张吉林,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顺与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20)第26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申、被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502674.23元,支付期限: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余款202374.23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结清;三、结清以上款项后,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申、被双方均承诺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今后无涉。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502674.23元。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经向双方核实,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18日自行偿还了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剩余款项为452674.23元,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签订之日起支付250000元(已履行),承诺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7月,每月30日支付16000元,2022年8月30日支付剩余款项26674.23元……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不动产查封、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账户冻结等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兴劳人仲案字(2020)第26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审 判 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昀书 记 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凌万辉与湖南金旅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3834号 下一篇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