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水县百姓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知民初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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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知民初112号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水县百姓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水县百姓商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水县百姓商贸,经营场所江西省吉水县城南博士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2MA35YDDL20。经营者:陈全平,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水县百姓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水县百姓商贸,经营场所江西省吉水县城南博士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2MA35YDDL20。经营者:陈全平,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水县百姓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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