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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水县百姓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知民初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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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知民初112号
  • 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水县百姓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水县百姓商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水县百姓商贸,经营场所江西省吉水县城南博士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2MA35YDDL20。经营者:陈全平,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水县百姓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水县百姓商贸,经营场所江西省吉水县城南博士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2MA35YDDL20。经营者:陈全平,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水县百姓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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