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新乔、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3民终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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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019号案件名称
查新乔、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查新乔;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3民终2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查新乔,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9508663P。法定代表人:路桂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勇之,安徽滳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查新乔、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查新乔,上诉人传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勇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新乔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查新乔关于2020年2月份工资5000元的请求;2、依法改判支持查新乔关于奖励提成41097.98元的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传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对2020年2月份不应支付工资和2019年奖励提成为21097.98元的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认定查新乔2020年2月份未出勤未提供劳动,但实际情况是当时处于新冠疫情期间,属不可抗力,传奇公司也有通知暂时不去公司上班,但查新乔在家也积极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公司理应发放当月工资。2、2019年查新乔全部完成传奇公司要求销售200万元的基本任务,按照1%的比例提成奖励为61097.98元,但传奇公司只支付了20000元,剩余41097.98元提成未付清,查新乔已提交提成结算单作为证据,一审却仅以结算单审批栏没有领导签字且未加盖公章即否认其效力,但事实是该结算单系公司内勤制作,后期没有领导签字并非查新乔的原因,这是公司内部流程,查新乔无法干涉,且查新乔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上年度也是按200万的基础计算提成金额,传奇公司主张按400万的基础计算提成没有依据,故一审关于该提成金额的认定错误。传奇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书认定查新乔2月份没有出勤,与事实是一致的;2、查新乔负责新疆地区的销售任务,销售回款是400万元,在此基础上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提成,2019年度销售部负责人龙先才收回新疆区域货款200万元,查新乔只收回600余万元,减去销售任务的400万元,查新乔只应获得提成款2万余元,并且查新乔已经领取了2万元,销售提成还剩余864.244元,还应减去其应当负责收回的三包配件385224.49元,实际上传奇公司不应当再支付查新乔任何提成款,查新乔还应负责将三包配件收回。传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传奇公司对查新乔的一审答辩意见;2、查新乔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对查新乔的提成款认定不清,查新乔系虚假诉讼。第一,公司对全体销售经理的提成有相关规定,各省区经理都有400万元的销售任务,去除基础任务后的回款按照1%提成。查新乔负责新疆区域,2019年共回款8109798元,去除基础任务400万元,其中还有销售部长龙先才收回的2023373.6元货款,查新乔实际在基础任务之外的销售汇款只有2086424.4元,按照1%提成为20864.244元,公司于2020年1月支付20000元,还剩余864.244元。查新乔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只是一部分,以偏概全。公司提供了后续聊天记录,足以证明查新乔因为还有213260元货款及385224.49元三包件没有收回,其不仅不该领取提成款,还应继续负责收回或连带赔偿上述50余万元。第二,根据公司销售规章制度,给经销商焉耆县金动力农机销售中心的授信款项213260元欠款未收回,公司有权从其个人的提成和工资及福利中扣除,待收回欠款后予以兑付。此外,查新乔所负责的新疆区域还有六家经销商的三包件未返回(合计385224.49元),按照公司三包规章制度,查新乔须在离开前收回发出去的三包配件,否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查新乔2018年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其失误导致公司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被取消农机补贴资格,损失上千万元,经销商也因此被取消农机补贴资格上百万元。第四,查新乔隐瞒了其基础任务为400万元及销售部收回新疆区域200余万元货款的真相,虚构其在基础任务之外的销售汇款有6109798元的事实并以此向法院主张61097元的销售提成,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应予严惩。2、一审认定传奇公司没有发放查新乔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错误。公司实际已将2019年12月工资5150元及2020年1月工资4193.55元足额发放完毕。工资发放系通过银行转账,不存在欠发,查新乔未如实提供全部的银行流水,导致一审仅依据“微信聊天记录”错误认定“传奇公司还应向查新乔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实际是查新乔于2020年4月17日借款5000元,公司于2020年5月发放12月份工资时将借款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于2020年7月发放了查新乔2020年1月工资4193.55元,该两项流水查新乔未提供。查新乔2020年3月出勤0.5天,出差8天,合计8.5天,工资为1322.26元;2020年4月出差到29号,出差期间多个客户反映其销售其他公司产品,多次失联,且四月份未给公司带来任何收益,经公司提醒后,从30号开始便联系不到,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应不予发放工资和报销费用,因此,公司实际只欠查新乔2020年3月、4月工资1322.26元。3、查新乔自2020年4月30日无故旷工,未办理离职手续,系自行离职,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查新乔没有如实提供其全部工资银行流水,导致一审错误认定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782.98元,实际应为3410.31元,即使存在经济补偿金,应以此计算为10230.93元。4、查新乔应负责将其所欠货款及三包配件款收追回。查新乔答辩称:1、一审判决关于2019年奖励提成为21097.98元的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关于2020年2月不应支付工资的事实认定错误。查新乔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传奇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奖励提成41097.98元;3.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0元(5000元×3);4.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55000元(5000元×11);5.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拖欠的2019年12月份工资5000元、2020年1月份少发工资3000元、2020年2月、3月、4月工资计15000元(5000元×3),以上合计23000元;6.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597元(5000元×21.75×5天×200%×2年);7.判令传奇公司为查新乔补缴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8.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失业保险金14904元(1242元×12);9.本案诉讼费用由传奇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0日,查新乔进入传奇公司工作,任销售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传奇公司亦未为查新乔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职期间,查新乔在2019年12月出勤28.5天(含出差24天)、事假2.5天;2020年1月出勤12天(含出差10天)、公假8天(1月22日至29日)、事假11天;2月出勤0天、事假29天;3月出勤8.5天(含出差8天)、事假22.5天;4月出勤29天(均为出差)、事假1天。传奇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查新乔发放工资3230.77元、2月12日发放工资3519.23元、2019年3月26日发放工资4516.13元、2020年1月21日发放工资5400元、4032.26元、4月1日发放工资4916.67元,月平均工资为4269.18元。2020年4月30日,查新乔离开传奇公司。后,双方因工资、社保等问题发生争议,查新乔向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为:1.依法裁决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传奇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依法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奖励提成41097.98元;3.依法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5000元×3);4.依法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55000元(5000元×11);5.依法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拖欠的2019年12月工资5000元,2020年1月少发工资3000元,2020年2月、3月、4月工资计15000元(5000元×3),合计23000元;6.依法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597元(5000元÷21.75×5天×200%×2年);7.依法裁决传奇公司为查新乔补缴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8.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失业保险金14904元(1242元×12)。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怀劳人仲字【2021】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查新乔对上述决定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次诉讼。一审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工资6322.26元;查新乔认可其2020年1月工资已收到2000元,确有部分授信款未及时收回。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至月31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一审法院认为,传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查新乔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查新乔相关权益保护。本案中,查新乔于2017年10月20日入职传奇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离职,传奇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期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故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双方之间应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查新乔主张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查新乔关于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因超过仲裁时效,亦不应支持。对于查新乔要求传奇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故查新乔该项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是否拖欠工资的问题。查新乔主张其2020年3月、4月工资合计1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其尚欠查新乔上述两个月工资6322.26元,结合查新乔的考勤记录,予以认定。2020年2月,案涉考勤表显示查新乔事假29天,未提供劳动,故对其主张的该月工资不予支持。对于查新乔主张的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合计8000元,传奇公司虽辩称已足额发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据查新乔提供的银行流水未显示已发放上述两个月的工资;查新乔、传奇公司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查新乔在2020年9月2日仍在主张其2019年12月工资,故综合上述证据,查新乔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可以认定传奇公司拖欠查新乔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工资属实。对于拖欠的数额,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查新乔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传奇公司亦持有异议,辩称应按每月实际情况发放工资;且根据查新乔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传奇公司发放工资在时间、数额上均不具有规律性,其中仅有六个月有流水记录,月平均为4269.18元,故以此作为查新乔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较为适宜。扣除查新乔认可的已发2020年1月工资2000元,故传奇公司还应向查新乔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6538.36元(4269.18元×2个月-2000元)。加之2020年3月、4月工资6322.26元,合计12860.62元(6538.36元+6322.26元)。并非查新乔主张的23000元。就传奇公司关于查新乔每月工资包含社保补贴的辩称,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关于奖励提成的问题。查新乔主张传奇公司仍欠其奖励提成41097.98元,并提供提成结算单、银行流水予以证实,但提成结算单中领导审批一栏无负责人签字确认,亦未加盖传奇公司公章,传奇公司持有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查新乔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该陈述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予以确认,传奇公司应予支付。就传奇公司关于查新乔仍有部分授信金额未收回,故不应向其发放工资、提成款的辩称。考虑查新乔为销售岗位,传奇公司虽提供销售管理规定一份,但鉴于公章一直处于公司保管状态,查新乔对此持有异议,传奇公司亦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在查新乔虽认可确有部分款项未收回的情形下,仍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即使为真,传奇公司有无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并履行告知义务,故该辩称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对于传奇公司未收回的款项,可另行主张。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查新乔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传奇公司辩称已经以日常调休等方式安排查新乔享受了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请求权时效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查新乔于2017年10月20日入职传奇公司,2020年4月30日提出离职,2021年申请劳动仲裁,故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权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经核算,2019年为5天,结合查新乔银行流水显示该年度有一笔工资记录为4516.13元,故计2076.38元(4516.13元÷21.75天×5天×200%)。2020年,查新乔已请公假8天,但其中6天处于春节法定节假日,不应计算在内,故查新乔2020年已公休2天。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核算,查新乔该年度公休假确已休完。对于传奇公司就查新乔事假天数超过公休假天数,不应再支付相应工资的辩称,因传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查新乔请事假后,其公司未扣除工资,故对该辩称不予采纳。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传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查新乔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查新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传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传奇公司应当支付查新乔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鉴于查新乔于2020年4月30日离开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期间,仅有三笔工资流水,分别为5400元、4032.26元、4916.67元,平均为4782.98元。故传奇公司应支付查新乔经济补偿金14348.94元,并非查新乔主张的15000元。就传奇公司关于查新乔系自动离职,且已通过工资的形式对查新乔进行补偿,故不应向查新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查新乔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问题。本案中,查新乔与传奇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视为查新乔已于2018年10月20日与传奇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查新乔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查新乔的入职时间,传奇公司应支付查新乔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应为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查新乔于2020年向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关于查新乔主张传奇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失业保险金的请求,虽然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及社保问题,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查新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工资12860.62元;三、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奖励提成工资21097.98元;四、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未休年休假工资2076.38元;五、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经济补偿金14348.94元;六、驳回查新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查新乔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证据一、查新乔和传奇公司的银行流水,证明其确实在传奇公司工作,针对传奇公司2020年4月份的借款,并不是抵扣工资,实际是差旅费,在报销中已经抵扣。证据二、手机定位,证明手机属于开机状态,不可能失联。证据三、关于传奇公司的违规处理情况通报,证明不是查新乔的原因造成传奇公司的损失,是公司违反国家对农机的有关条例造成的。证据四、关于传奇公司的复工申请报告等,证明2020年2月份,查新乔因为疫情的原因不能上班,但是因为其是从事销售工作,在家办公。证据五、查新乔与龙先才的通话录音,证明龙先才于2018年年底离职,新疆销售区域的提成归销售人员所有,龙先才与其2019年的提成没有关系。传奇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对查新乔在传奇公司上班无异议;对差旅费的报销有异议,实际是借款,已经从2019年的12月工资中扣除;对证据二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对证据三通报的三性无异议,正是查新乔的工作失误导致的损失;对证据四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家上班;对证据五录音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为没有依法提交文字说明,同时录音当中也没有查新乔所陈述的内容。传奇公司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证据一、新疆区域销售回款记录1页,证明其中标黄色的两百多万元10笔货款是传奇公司销售部经理龙先才单独收回的,不是查新乔收回,不应该计入查新乔的销售提成;证据二、新疆区域配件汇总表,证明查新乔负责发放出去的新疆八家公司的385224.49元配件没有收回,应当从查新乔的工资、提成款扣除;证据三、传奇公司给查新乔的汇款记录,其中2020年7月29日发放查新乔1月份工资4193.55元,证明2020年元月份的工资已经发放;证据四、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回单1张,证明2020年4月17日查新乔向传奇公司借款5000元,经查新乔同意抵做2019年12月份工资;证据五、查新乔工资汇总1张,证明查新乔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410.31元;证据六、乔勇之律师和龙先才的微信聊天截图三张,证明2019年新疆销售回款有200余万元是龙先才经理单独收回的,与查新乔无关。传奇公司的销售提成是以销售回款为依据计算,还要扣除未收回的三包件的折款,龙先才没有离职,目前还在传奇公司工作。收回货款是包括查新乔在内销售人员的职责,销售提成是按照销售收回的货款的比例提成的不是按照销售额。查新乔质证认为:证据一、回款明细都是2019年,龙先才从2018年年底就已经离职,与龙先才没有关系;证据二、新疆区域配件表与我无关,应是三包负责,上面也没有我的签字手续;证据三、1月份的工资收到了,与2019年12月的工资和2020年2月份的工资没有关系;证据四、该5000元是差旅费,不可用于抵扣工资,并且我没有认可抵扣工资;证据五、对2019年12月份以及2020年2月、3月、4月工资都没有收到,并且2020年3月份的1000余元是报销的费用,不是工资,2020年4月的5000元是差旅费借款,不是工资;证据六、真实性有异议,龙部长和我说的已经2018年年底离职,既然已经离职,他不可能评价我2019年的工作情况。经审查,查新乔所举证据一反映不出是差旅费且在报销中已经抵扣的证明目的;证据二、手机定位,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传奇公司对证据三通报的三性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四能够证明因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的事实;证据五查新乔与龙先才的通话录音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传奇公司所举证据一新疆区域销售回款记录和证据二新疆区域配件汇总表系其单方出具,查新乔不认可,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审庭审中,查新乔认可经核查传奇公司不欠其2020年1月份工资,对传奇公司所举证据三予以采信;查新乔对证据四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回单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五查新乔的工资汇总,系传奇公司单方所列,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采信;证据六乔勇之律师和龙先才的微信截图,因传奇公司陈述龙先才仍是其公司员工,对其微信聊天内容的可信度较低,同时微信聊天龙先才仅陈述是协助查新乔收回部分销售回款,而不是传奇公司主张的“单独收回”,故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查新乔对一审判决认定“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和“工资6322.26元”有异议,认为不止这个数额;对“确有部分授信款未及时收回”有异议,认为有这个事实存在,但是与其没有关系;对其他事实无异议。传奇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传奇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查新乔发放工资3230.77元、2月12日发放工资3519.23元、2019年3月26日发放工资4516.13元、2020年1月21日发放工资5400元、4032.26元、4月1日发放工资4916.67元,月平均工资为4269.18元。”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因为查新乔在一审中没有提供原始全部的工资发放流水,不可能一年只发放6次工资,实际月平均工资是3410.31元;认为遗漏查明2020年7月29日转账发放的1月份工资4193.55元和经查新乔同意从2019年12月份工资中扣除的2020年4月17日借款5000元。对“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工资6322.26元;查新乔认可其2020年1月工资已收到2000元,确有部分授信款未及时收回。”有异议,认为应当获得2万余元的提成款,扣除已经领取的2万元提成款,还剩余864.24元。对其他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查新乔虽对一审认定的尚欠提成款和工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对“确有部分授信款未及时收回”的事实无异议,仅认为与其无关,对该事实应予以确认。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传奇公司虽对查新乔提交的工资发放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对其异议理由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二审中,传奇公司提供的公司给查新乔的汇款记录,证明2020年7月29日发放查新乔1月份工资4193.55元,查新乔认可2020年1月份工资已足额发放,二审对2020年1月份工资已足额发放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认定的尚欠1月份工资2269.18,应从欠付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查新乔2020年4月借支的差旅费5000元,传奇公司可通过报销差旅费的方式抵扣,而不应从工资中扣除,故应认定2019年12月份的工资未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查新乔二审提交的传奇公司的复工申请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2020年2月份传奇公司因疫情原因公司停工,于2020年2月16日向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2020年2月17日复工,并于2020年2月22日制订了疫情队控工作方案,但传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工的具体时间。因此,即使查新乔在2020年2月份未提供劳动,传奇公司也应当支付其工资。传奇公司未提供查新乔的工资标准,应参照其1月份的工资标准予以计发,即4193.55元。查新乔主张传奇公司仍欠其奖励提成41097.98元,并提供提成结算单、银行流水予以证实,但提成结算单中领导审批一栏无负责人签字确认,亦未加盖传奇公司公章,传奇公司持有异议,故该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依据。但一审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结合查新乔与传奇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桂萍的聊天记录确认,可以认定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传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法定代扣工资的事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查新乔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其主张从提成款中扣除部分未收回授信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传奇公司对于未收回的款项,可另行主张权利。传奇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查新乔工资,且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查新乔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查新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传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传奇公司应当支付查新乔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传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查新乔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而查新乔提供的其离职前十二个月期间,仅有三笔工资流水,分别为5400元、4032.26元、4916.67元,平均为4782.98元。一审判决按该标准认定传奇公司应支付查新乔经济补偿金14348.94元,并无不当。综上,传奇公司应当支付查新乔2020年2月份工资4782.98元,上诉人查新乔的该上诉理由成立,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传奇公司已支付查新乔2020年1月份工资,上诉人传奇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成立,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一、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查新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奖励提成工资21097.98元;四、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未休年休假工资2076.38元;五、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经济补偿金14348.94元);二、变更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工资14784.99元;三、驳回查新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晓兵审 判 员 熊爱军审 判 员 李小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周银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3民终2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查新乔,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9508663P。法定代表人:路桂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勇之,安徽滳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查新乔、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查新乔,上诉人传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勇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新乔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查新乔关于2020年2月份工资5000元的请求;2、依法改判支持查新乔关于奖励提成41097.98元的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传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对2020年2月份不应支付工资和2019年奖励提成为21097.98元的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认定查新乔2020年2月份未出勤未提供劳动,但实际情况是当时处于新冠疫情期间,属不可抗力,传奇公司也有通知暂时不去公司上班,但查新乔在家也积极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公司理应发放当月工资。2、2019年查新乔全部完成传奇公司要求销售200万元的基本任务,按照1%的比例提成奖励为61097.98元,但传奇公司只支付了20000元,剩余41097.98元提成未付清,查新乔已提交提成结算单作为证据,一审却仅以结算单审批栏没有领导签字且未加盖公章即否认其效力,但事实是该结算单系公司内勤制作,后期没有领导签字并非查新乔的原因,这是公司内部流程,查新乔无法干涉,且查新乔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上年度也是按200万的基础计算提成金额,传奇公司主张按400万的基础计算提成没有依据,故一审关于该提成金额的认定错误。传奇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书认定查新乔2月份没有出勤,与事实是一致的;2、查新乔负责新疆地区的销售任务,销售回款是400万元,在此基础上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提成,2019年度销售部负责人龙先才收回新疆区域货款200万元,查新乔只收回600余万元,减去销售任务的400万元,查新乔只应获得提成款2万余元,并且查新乔已经领取了2万元,销售提成还剩余864.244元,还应减去其应当负责收回的三包配件385224.49元,实际上传奇公司不应当再支付查新乔任何提成款,查新乔还应负责将三包配件收回。传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传奇公司对查新乔的一审答辩意见;2、查新乔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对查新乔的提成款认定不清,查新乔系虚假诉讼。第一,公司对全体销售经理的提成有相关规定,各省区经理都有400万元的销售任务,去除基础任务后的回款按照1%提成。查新乔负责新疆区域,2019年共回款8109798元,去除基础任务400万元,其中还有销售部长龙先才收回的2023373.6元货款,查新乔实际在基础任务之外的销售汇款只有2086424.4元,按照1%提成为20864.244元,公司于2020年1月支付20000元,还剩余864.244元。查新乔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只是一部分,以偏概全。公司提供了后续聊天记录,足以证明查新乔因为还有213260元货款及385224.49元三包件没有收回,其不仅不该领取提成款,还应继续负责收回或连带赔偿上述50余万元。第二,根据公司销售规章制度,给经销商焉耆县金动力农机销售中心的授信款项213260元欠款未收回,公司有权从其个人的提成和工资及福利中扣除,待收回欠款后予以兑付。此外,查新乔所负责的新疆区域还有六家经销商的三包件未返回(合计385224.49元),按照公司三包规章制度,查新乔须在离开前收回发出去的三包配件,否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查新乔2018年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其失误导致公司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被取消农机补贴资格,损失上千万元,经销商也因此被取消农机补贴资格上百万元。第四,查新乔隐瞒了其基础任务为400万元及销售部收回新疆区域200余万元货款的真相,虚构其在基础任务之外的销售汇款有6109798元的事实并以此向法院主张61097元的销售提成,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应予严惩。2、一审认定传奇公司没有发放查新乔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错误。公司实际已将2019年12月工资5150元及2020年1月工资4193.55元足额发放完毕。工资发放系通过银行转账,不存在欠发,查新乔未如实提供全部的银行流水,导致一审仅依据“微信聊天记录”错误认定“传奇公司还应向查新乔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实际是查新乔于2020年4月17日借款5000元,公司于2020年5月发放12月份工资时将借款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于2020年7月发放了查新乔2020年1月工资4193.55元,该两项流水查新乔未提供。查新乔2020年3月出勤0.5天,出差8天,合计8.5天,工资为1322.26元;2020年4月出差到29号,出差期间多个客户反映其销售其他公司产品,多次失联,且四月份未给公司带来任何收益,经公司提醒后,从30号开始便联系不到,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应不予发放工资和报销费用,因此,公司实际只欠查新乔2020年3月、4月工资1322.26元。3、查新乔自2020年4月30日无故旷工,未办理离职手续,系自行离职,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查新乔没有如实提供其全部工资银行流水,导致一审错误认定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782.98元,实际应为3410.31元,即使存在经济补偿金,应以此计算为10230.93元。4、查新乔应负责将其所欠货款及三包配件款收追回。查新乔答辩称:1、一审判决关于2019年奖励提成为21097.98元的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关于2020年2月不应支付工资的事实认定错误。查新乔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传奇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奖励提成41097.98元;3.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0元(5000元×3);4.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55000元(5000元×11);5.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拖欠的2019年12月份工资5000元、2020年1月份少发工资3000元、2020年2月、3月、4月工资计15000元(5000元×3),以上合计23000元;6.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597元(5000元×21.75×5天×200%×2年);7.判令传奇公司为查新乔补缴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8.判令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失业保险金14904元(1242元×12);9.本案诉讼费用由传奇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0日,查新乔进入传奇公司工作,任销售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传奇公司亦未为查新乔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职期间,查新乔在2019年12月出勤28.5天(含出差24天)、事假2.5天;2020年1月出勤12天(含出差10天)、公假8天(1月22日至29日)、事假11天;2月出勤0天、事假29天;3月出勤8.5天(含出差8天)、事假22.5天;4月出勤29天(均为出差)、事假1天。传奇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查新乔发放工资3230.77元、2月12日发放工资3519.23元、2019年3月26日发放工资4516.13元、2020年1月21日发放工资5400元、4032.26元、4月1日发放工资4916.67元,月平均工资为4269.18元。2020年4月30日,查新乔离开传奇公司。后,双方因工资、社保等问题发生争议,查新乔向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为:1.依法裁决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传奇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依法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奖励提成41097.98元;3.依法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5000元×3);4.依法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55000元(5000元×11);5.依法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拖欠的2019年12月工资5000元,2020年1月少发工资3000元,2020年2月、3月、4月工资计15000元(5000元×3),合计23000元;6.依法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597元(5000元÷21.75×5天×200%×2年);7.依法裁决传奇公司为查新乔补缴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8.裁决传奇公司支付查新乔失业保险金14904元(1242元×12)。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怀劳人仲字【2021】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查新乔对上述决定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次诉讼。一审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工资6322.26元;查新乔认可其2020年1月工资已收到2000元,确有部分授信款未及时收回。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至月31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一审法院认为,传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查新乔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查新乔相关权益保护。本案中,查新乔于2017年10月20日入职传奇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离职,传奇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期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故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双方之间应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查新乔主张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查新乔关于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因超过仲裁时效,亦不应支持。对于查新乔要求传奇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故查新乔该项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是否拖欠工资的问题。查新乔主张其2020年3月、4月工资合计1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其尚欠查新乔上述两个月工资6322.26元,结合查新乔的考勤记录,予以认定。2020年2月,案涉考勤表显示查新乔事假29天,未提供劳动,故对其主张的该月工资不予支持。对于查新乔主张的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合计8000元,传奇公司虽辩称已足额发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据查新乔提供的银行流水未显示已发放上述两个月的工资;查新乔、传奇公司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查新乔在2020年9月2日仍在主张其2019年12月工资,故综合上述证据,查新乔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可以认定传奇公司拖欠查新乔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工资属实。对于拖欠的数额,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查新乔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传奇公司亦持有异议,辩称应按每月实际情况发放工资;且根据查新乔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传奇公司发放工资在时间、数额上均不具有规律性,其中仅有六个月有流水记录,月平均为4269.18元,故以此作为查新乔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较为适宜。扣除查新乔认可的已发2020年1月工资2000元,故传奇公司还应向查新乔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6538.36元(4269.18元×2个月-2000元)。加之2020年3月、4月工资6322.26元,合计12860.62元(6538.36元+6322.26元)。并非查新乔主张的23000元。就传奇公司关于查新乔每月工资包含社保补贴的辩称,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关于奖励提成的问题。查新乔主张传奇公司仍欠其奖励提成41097.98元,并提供提成结算单、银行流水予以证实,但提成结算单中领导审批一栏无负责人签字确认,亦未加盖传奇公司公章,传奇公司持有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查新乔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该陈述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予以确认,传奇公司应予支付。就传奇公司关于查新乔仍有部分授信金额未收回,故不应向其发放工资、提成款的辩称。考虑查新乔为销售岗位,传奇公司虽提供销售管理规定一份,但鉴于公章一直处于公司保管状态,查新乔对此持有异议,传奇公司亦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在查新乔虽认可确有部分款项未收回的情形下,仍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即使为真,传奇公司有无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并履行告知义务,故该辩称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对于传奇公司未收回的款项,可另行主张。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查新乔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传奇公司辩称已经以日常调休等方式安排查新乔享受了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请求权时效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查新乔于2017年10月20日入职传奇公司,2020年4月30日提出离职,2021年申请劳动仲裁,故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权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经核算,2019年为5天,结合查新乔银行流水显示该年度有一笔工资记录为4516.13元,故计2076.38元(4516.13元÷21.75天×5天×200%)。2020年,查新乔已请公假8天,但其中6天处于春节法定节假日,不应计算在内,故查新乔2020年已公休2天。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核算,查新乔该年度公休假确已休完。对于传奇公司就查新乔事假天数超过公休假天数,不应再支付相应工资的辩称,因传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查新乔请事假后,其公司未扣除工资,故对该辩称不予采纳。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传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查新乔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查新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传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传奇公司应当支付查新乔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鉴于查新乔于2020年4月30日离开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期间,仅有三笔工资流水,分别为5400元、4032.26元、4916.67元,平均为4782.98元。故传奇公司应支付查新乔经济补偿金14348.94元,并非查新乔主张的15000元。就传奇公司关于查新乔系自动离职,且已通过工资的形式对查新乔进行补偿,故不应向查新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查新乔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问题。本案中,查新乔与传奇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视为查新乔已于2018年10月20日与传奇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查新乔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查新乔的入职时间,传奇公司应支付查新乔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应为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查新乔于2020年向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关于查新乔主张传奇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失业保险金的请求,虽然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及社保问题,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查新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工资12860.62元;三、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奖励提成工资21097.98元;四、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未休年休假工资2076.38元;五、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经济补偿金14348.94元;六、驳回查新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查新乔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证据一、查新乔和传奇公司的银行流水,证明其确实在传奇公司工作,针对传奇公司2020年4月份的借款,并不是抵扣工资,实际是差旅费,在报销中已经抵扣。证据二、手机定位,证明手机属于开机状态,不可能失联。证据三、关于传奇公司的违规处理情况通报,证明不是查新乔的原因造成传奇公司的损失,是公司违反国家对农机的有关条例造成的。证据四、关于传奇公司的复工申请报告等,证明2020年2月份,查新乔因为疫情的原因不能上班,但是因为其是从事销售工作,在家办公。证据五、查新乔与龙先才的通话录音,证明龙先才于2018年年底离职,新疆销售区域的提成归销售人员所有,龙先才与其2019年的提成没有关系。传奇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对查新乔在传奇公司上班无异议;对差旅费的报销有异议,实际是借款,已经从2019年的12月工资中扣除;对证据二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对证据三通报的三性无异议,正是查新乔的工作失误导致的损失;对证据四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家上班;对证据五录音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为没有依法提交文字说明,同时录音当中也没有查新乔所陈述的内容。传奇公司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证据一、新疆区域销售回款记录1页,证明其中标黄色的两百多万元10笔货款是传奇公司销售部经理龙先才单独收回的,不是查新乔收回,不应该计入查新乔的销售提成;证据二、新疆区域配件汇总表,证明查新乔负责发放出去的新疆八家公司的385224.49元配件没有收回,应当从查新乔的工资、提成款扣除;证据三、传奇公司给查新乔的汇款记录,其中2020年7月29日发放查新乔1月份工资4193.55元,证明2020年元月份的工资已经发放;证据四、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回单1张,证明2020年4月17日查新乔向传奇公司借款5000元,经查新乔同意抵做2019年12月份工资;证据五、查新乔工资汇总1张,证明查新乔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410.31元;证据六、乔勇之律师和龙先才的微信聊天截图三张,证明2019年新疆销售回款有200余万元是龙先才经理单独收回的,与查新乔无关。传奇公司的销售提成是以销售回款为依据计算,还要扣除未收回的三包件的折款,龙先才没有离职,目前还在传奇公司工作。收回货款是包括查新乔在内销售人员的职责,销售提成是按照销售收回的货款的比例提成的不是按照销售额。查新乔质证认为:证据一、回款明细都是2019年,龙先才从2018年年底就已经离职,与龙先才没有关系;证据二、新疆区域配件表与我无关,应是三包负责,上面也没有我的签字手续;证据三、1月份的工资收到了,与2019年12月的工资和2020年2月份的工资没有关系;证据四、该5000元是差旅费,不可用于抵扣工资,并且我没有认可抵扣工资;证据五、对2019年12月份以及2020年2月、3月、4月工资都没有收到,并且2020年3月份的1000余元是报销的费用,不是工资,2020年4月的5000元是差旅费借款,不是工资;证据六、真实性有异议,龙部长和我说的已经2018年年底离职,既然已经离职,他不可能评价我2019年的工作情况。经审查,查新乔所举证据一反映不出是差旅费且在报销中已经抵扣的证明目的;证据二、手机定位,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传奇公司对证据三通报的三性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四能够证明因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的事实;证据五查新乔与龙先才的通话录音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传奇公司所举证据一新疆区域销售回款记录和证据二新疆区域配件汇总表系其单方出具,查新乔不认可,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审庭审中,查新乔认可经核查传奇公司不欠其2020年1月份工资,对传奇公司所举证据三予以采信;查新乔对证据四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回单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五查新乔的工资汇总,系传奇公司单方所列,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采信;证据六乔勇之律师和龙先才的微信截图,因传奇公司陈述龙先才仍是其公司员工,对其微信聊天内容的可信度较低,同时微信聊天龙先才仅陈述是协助查新乔收回部分销售回款,而不是传奇公司主张的“单独收回”,故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查新乔对一审判决认定“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和“工资6322.26元”有异议,认为不止这个数额;对“确有部分授信款未及时收回”有异议,认为有这个事实存在,但是与其没有关系;对其他事实无异议。传奇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传奇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查新乔发放工资3230.77元、2月12日发放工资3519.23元、2019年3月26日发放工资4516.13元、2020年1月21日发放工资5400元、4032.26元、4月1日发放工资4916.67元,月平均工资为4269.18元。”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因为查新乔在一审中没有提供原始全部的工资发放流水,不可能一年只发放6次工资,实际月平均工资是3410.31元;认为遗漏查明2020年7月29日转账发放的1月份工资4193.55元和经查新乔同意从2019年12月份工资中扣除的2020年4月17日借款5000元。对“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工资6322.26元;查新乔认可其2020年1月工资已收到2000元,确有部分授信款未及时收回。”有异议,认为应当获得2万余元的提成款,扣除已经领取的2万元提成款,还剩余864.24元。对其他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查新乔虽对一审认定的尚欠提成款和工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对“确有部分授信款未及时收回”的事实无异议,仅认为与其无关,对该事实应予以确认。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传奇公司虽对查新乔提交的工资发放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对其异议理由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二审中,传奇公司提供的公司给查新乔的汇款记录,证明2020年7月29日发放查新乔1月份工资4193.55元,查新乔认可2020年1月份工资已足额发放,二审对2020年1月份工资已足额发放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认定的尚欠1月份工资2269.18,应从欠付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查新乔2020年4月借支的差旅费5000元,传奇公司可通过报销差旅费的方式抵扣,而不应从工资中扣除,故应认定2019年12月份的工资未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查新乔二审提交的传奇公司的复工申请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2020年2月份传奇公司因疫情原因公司停工,于2020年2月16日向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2020年2月17日复工,并于2020年2月22日制订了疫情队控工作方案,但传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工的具体时间。因此,即使查新乔在2020年2月份未提供劳动,传奇公司也应当支付其工资。传奇公司未提供查新乔的工资标准,应参照其1月份的工资标准予以计发,即4193.55元。查新乔主张传奇公司仍欠其奖励提成41097.98元,并提供提成结算单、银行流水予以证实,但提成结算单中领导审批一栏无负责人签字确认,亦未加盖传奇公司公章,传奇公司持有异议,故该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依据。但一审庭审中,传奇公司认可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结合查新乔与传奇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桂萍的聊天记录确认,可以认定尚欠查新乔提成款21097.98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传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法定代扣工资的事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查新乔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其主张从提成款中扣除部分未收回授信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传奇公司对于未收回的款项,可另行主张权利。传奇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查新乔工资,且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查新乔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查新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传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传奇公司应当支付查新乔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传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查新乔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而查新乔提供的其离职前十二个月期间,仅有三笔工资流水,分别为5400元、4032.26元、4916.67元,平均为4782.98元。一审判决按该标准认定传奇公司应支付查新乔经济补偿金14348.94元,并无不当。综上,传奇公司应当支付查新乔2020年2月份工资4782.98元,上诉人查新乔的该上诉理由成立,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传奇公司已支付查新乔2020年1月份工资,上诉人传奇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成立,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一、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查新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奖励提成工资21097.98元;四、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未休年休假工资2076.38元;五、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经济补偿金14348.94元);二、变更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新乔工资14784.99元;三、驳回查新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晓兵审 判 员 熊爱军审 判 员 李小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周银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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