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琴与佘方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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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779号案件名称
李小琴与佘方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小琴;佘方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779号 原告:李小琴,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方辉,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李小琴与佘方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琴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琴撤回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李小琴负担。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雷建英 人民陪审员 徐自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谭 鹏 书 记 员 颜 益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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