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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琴与佘方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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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779号
  • 案件名称

    李小琴与佘方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小琴;佘方辉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779号 原告:李小琴,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方辉,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李小琴与佘方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琴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琴撤回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李小琴负担。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雷建英             人民陪审员      徐自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谭  鹏             书  记   员      颜  益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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