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生、张永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6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630号
  • 案件名称

    常生、张永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常生;张永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2630号 张某某、常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184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常某某向其支付42158.9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书所确定的42158.94元,2021年9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42690.94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领取了全部案件款42158.94元,本院依法提转执行费532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02执26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