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生、张永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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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630号案件名称
常生、张永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常生;张永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2630号 张某某、常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184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常某某向其支付42158.9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书所确定的42158.94元,2021年9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42690.94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领取了全部案件款42158.94元,本院依法提转执行费532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02执26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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