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03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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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2268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蒋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03民初2268号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方腾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海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敏,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蒋敏(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8664.3元、电梯费143元及违约金370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华盛家园小区28栋1105号业主。原告一直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要求1元/平方每月向原告缴纳物管费,如欠缴则应按每天万分之二的比例收取违约金。但被告拖欠2015年7月起至2020年10月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未付。虽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缴纳,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蒋敏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华盛家园小区E1栋1105号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2015年12月25日,梓怡华盛家园第三届业主代表大会在小区发布《关于调整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公告》,决议高层住宅调整为1元/平方米/月。原告按要求履行主要义务,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5年7月起至2020年10月止共拖欠物业管理费8768元。经原告催收,被告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小区业主,虽与原告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长期居住在小区,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仅要求物业费8664.3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费,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未与原告约定电梯费承担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电梯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2015年7月起至2020年10月物业管理费8664.3元;二、驳回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益文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钟 婷书 记 员 李 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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