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原、王帅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0211财保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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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财保98号案件名称
李光原、王帅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光原;王帅;陈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财保98号申请人:李光原,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含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王帅,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陈妍,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李光原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王帅名下银行存款、房屋以及被申请人陈妍名下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帅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吉林银行6231310201008916334账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帅名下位于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西路鹏程一区3号楼1单元4层6号房产,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XXX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陈妍名下×××号小型汽车。上列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李光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长 武 洋审判员 于大民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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