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尹娇娇、候子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826号
  • 案件名称

    尹娇娇、候子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尹娇娇;候子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826号申请人:尹娇娇,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候子令,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尹娇娇与候子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8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丹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