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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希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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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18号
  • 案件名称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希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希宽;霍桂芝;毛希星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18号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兴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9EXRG3H。被申请人:毛希宽,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霍桂芝,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毛希星,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希宽、霍桂芝、毛希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审请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17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毛希宽、霍桂芝、毛希星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毛希宽、霍桂芝、毛希星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一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海宁书 记 员 车玉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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