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枰喨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1127执司惩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司惩10号案件名称
黄枰喨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黄枰喨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湘1127执司惩10号被罚款人:黄枰喨,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星瀚与被执行人黄枰喨(2021)湘1127执恢1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黄枰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且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黄枰喨罚款人民币3000元,限于2021年10月1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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