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民、王冬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2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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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2598号案件名称
张爱民、王冬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爱民;王冬明;马井维;翟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2598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民,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航空塑胶线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冬明,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马井维,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翟伟,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张爱民与被执行人王冬明、马井维、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2民终2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爱民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冬明、马井维、翟伟共同退还341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王冬明、马井维、翟伟平均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翟伟负担。本案执行费用由三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冬明、马井维与申请执行人张爱民达成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王冬明、马井维给付20000元后不再向被执行人王冬明、马井维主张权利。被执行人王冬明、马井维已按照和解意见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翟伟未到庭也未实际履行义务,剩余执行标的为15074元,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翟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翟伟未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义务;2.于2021年7月15日、7月16日、9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翟伟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翟伟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6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存款外被执行人翟伟名下无其他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翟伟名下在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4.于2021年9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翟伟名下牌照号码为津C×××××大众牌汽车的权属登记手续,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5.经查,被执行人翟伟已不在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不掌握被执行人翟伟现住址;6.于2021年7月2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翟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1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翟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案执行标的35074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20968元,未执行标的14106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9月28日通过谈话及电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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