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志、阮林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9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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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063号案件名称
王德志、阮林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德志;阮林峰;阮定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9063号 原告:王德志,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信源,温岭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阮林峰,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阮定胜,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王德志与被告阮林峰、阮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阮林峰偿付原告王德志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志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阮林峰偿付原告王德志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阮林峰因需曾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阮林峰无力偿还银行借款,向原告提出拆借12万元为其偿还银行借款,原告代为偿还后。被告阮林峰于2018年8月20日向原告王德志出具借条一份,并由被告阮林峰父亲阮定胜自愿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按印提供担保,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还款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后被告阮林峰归还了借款本金4万元,剩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阮定胜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志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阮定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由被告阮林峰、阮定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勤雷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王军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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