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睢宁县邱集镇新星书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初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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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初345号案件名称
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睢宁县邱集镇新星书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睢宁县邱集镇新星书社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345号原告: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6栋2716房。法定代表人:邹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宁县邱集镇新星书社,经营地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邱集村府前街113号。经营者:邱宇良。原告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邱集镇新星书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玉浩审 判 员 吴晓志审 判 员 崔金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纪 璇书 记 员 郭晓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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