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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红丽、成怀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0881执1248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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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晋0881执1248号之十
  • 案件名称

    樊红丽、成怀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樊红丽;成怀景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881执124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樊红丽,女,1980年11月28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成怀景,男,1953年04月15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樊红丽与成怀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怀景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权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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