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红丽、成怀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0881执1248号之十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晋0881执1248号之十案件名称
樊红丽、成怀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樊红丽;成怀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881执124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樊红丽,女,1980年11月28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成怀景,男,1953年04月15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樊红丽与成怀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怀景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权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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