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全树、刘克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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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757号案件名称
刘全树、刘克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全树;刘克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757号原告:刘全树,男,汉族,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昊霖,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孟威,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克艰,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全树诉被告刘克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树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收到对方给付的工资,双方已和解完毕,故撤回对被告刘克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全树承担。审判员 孙玉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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