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魏宏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5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511号案件名称
杨春、魏宏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春;魏宏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511号 原告:杨春,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魏宏垣,男,200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与被告魏宏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定金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春承担。 审判员洪秀珍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魏俊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贵阳中渝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12执2804号 下一篇 马存林、依明·牙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