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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魏宏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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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511号
  • 案件名称

    杨春、魏宏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春;魏宏垣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511号 原告:杨春,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魏宏垣,男,200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与被告魏宏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定金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春承担。 审判员洪秀珍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魏俊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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