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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利、刘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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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609号
  • 案件名称

    陈德利、刘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德利;刘金龙;刘克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利,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刘金龙,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刘克军,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陈德利申请执行刘金龙、刘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公证处作出的(2019)淮泽证民内字第23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7000元。执行过程中,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刘金龙名下位xxx室、刘克军名下位于xxx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申请人若申请续查封,请于查封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被执行人已还款100000元,被执行人刘克军承诺于2021年10月底前偿还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苏0813执6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志安审 判 员 黄海南审 判 员 章熙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婕书 记 员 陈 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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