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丽娟、张丽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3民初6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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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0483民初6035号案件名称
傅丽娟、张丽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傅丽娟;张丽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民初6035号 原告:傅丽娟,女,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曙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娟,女,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芳,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丽娟与被告张丽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审理中,根据原、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嘉兴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傅丽娟与被告张丽娟合伙经营的桐乡市濮院博兰美容店进行审计。期间,经原、被告要求,本院给予原、被告二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限。本案分别于2020年11月17日、2021年7月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丽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丽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傅丽娟负担。 审判员邹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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