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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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239号案件名称
魏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魏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239号原告:魏某,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友彬,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万,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魏某已向本院预缴),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倪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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