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仁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3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35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仁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仁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刘芙蓉,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仁棋(其),男,193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仁棋(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武法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胡仁棋(其)已经死亡,没有遗产,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法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朝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明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