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仁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3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356号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仁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仁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刘芙蓉,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仁棋(其),男,193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仁棋(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武法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胡仁棋(其)已经死亡,没有遗产,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法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朝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明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