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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金迎春担保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8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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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8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金迎春担保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金迎春
  • 案件缘由

    担保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王家洲村(仇和平私宅)。负责人:霍文磊,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金迎春,男,1985年2月12日生,达斡尔族,自由职业,住新疆塔城市。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迎春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的(2021)湘02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杨诗凯审判员  张天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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