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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茹、张永平等张国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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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4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翠茹、张永平等张国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翠茹;张永平;张国臣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翠茹,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禹荣公司退休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油田公司行政事务中心小车队二队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张国臣,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翠茹、张永平与被执行人张国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国臣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翠茹、张永平支付182395.92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63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臣在本院(2019)新0203执67号,(2021)新0203执467号、887号执行案件中有应付案款合计378293.6元,执行费5274元。2021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张国臣于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向四个案件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元(此案按照立案标的分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申请执行人每月领取2410元),直至还清378293.6元为止。张国臣自愿将其名下克拉玛依区房屋作为担保财产,保证每月按期还款5000元,若一次未按期还款自愿接受法院拍卖方式处理担保房产;案件执行费5274元由被执行人张国臣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翠茹、张永平与被执行人张国臣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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