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兴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温伟民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281财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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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财保67号案件名称
盘州市兴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温伟民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盘州市兴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温伟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财保67号申请人:盘州市兴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杜鹃西路农贸市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95269117M。法定代表人:陶正凯,盘州市兴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申请人:温伟民,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人盘州市兴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温伟民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股权以及房产等财产,并对查询出的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股权以及房产等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375228.17元。申请人盘州市兴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标的额375228.17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盘州市兴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今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温伟民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以及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温伟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375228.17元。案件申请费2396元,由申请人盘州市兴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丁再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丽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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