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鸿辉、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84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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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846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鸿辉、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鸿辉;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8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鸿辉,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号B区二层212室。法定代表人:胥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鸿辉与被执行人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472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权普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婉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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