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进福与北京安吉雨辰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232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23264号案件名称
吴进福与北京安吉雨辰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进福;北京安吉雨辰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23264号原告:吴进福,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北京安吉雨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13号五层F8533。法定代表人:赵勤。原告吴进福诉被告北京安吉雨辰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吴进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进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进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进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