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矿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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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9785号案件名称
天津矿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天津矿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9785号原告:天津矿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花样年华郡71号楼1505室。法定代表人:周明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军,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英,武清区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河路与永合道交口。法定代表人: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矿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矿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矿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矿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矿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佳旭书 记 员 孙美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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