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白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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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699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白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白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四道街216栋1-28号。法定代表人:栗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静,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美迪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4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美迪莎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洛美迪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盈审判员 廖晓艳审判员 宋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闻梓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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