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耿广章;胡栋与;吴道纯;彭仕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54号
  • 案件名称

    耿广章;胡栋与;吴道纯;彭仕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耿广章;胡栋与;吴道纯;彭仕才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54号申请执行人:耿广章,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胡栋与(又名胡兴超),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吴道纯,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彭仕才,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耿广章与被执行人胡栋与、吴道纯、彭仕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广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76107.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届时清算)。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5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耿广章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共计408182.29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50000元,剩余标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申请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黔0201执514号、(2020)黔0201执恢573号、(2021)黔0201执恢65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