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樊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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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420号案件名称
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樊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樊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420号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学明审判员 王伟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小芬书记员 马佩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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