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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樊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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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42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樊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樊某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420号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学明审判员    王伟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小芬书记员    马佩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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