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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某公司、沃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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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48号
  • 案件名称

    昭苏县某公司、沃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昭苏县某公司;沃某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48号申请人:昭苏县某公司,住所地昭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靳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若某,系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沃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昭苏县。    昭苏县某公司与沃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昭苏县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只羊(估价一千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昭苏县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沃某的财产一只羊(估价一千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昭苏县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木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多斯布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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