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顾从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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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730号案件名称
刘刚、顾从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刚;顾从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730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顾从军,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顾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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