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福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2民初5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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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2民初5501号案件名称
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福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莱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福广;莱阳市团旺镇福盛花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英山;李秀芝;杨声飞;张雪玉;苏江传;王清兰;王成喜;苏美香;刘雅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82民初5501号原告: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瑞豪都市名家小区2号楼103号临街商铺(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95108398L。法定代表人:陈淑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艳,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蔚蔚,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广,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莱阳市团旺镇福盛花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阳市团旺镇孙太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6823445007461。法定代表人:王福广。被告:王英山,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李秀芝,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杨声飞,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雪玉,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苏江传,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王清兰,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王成喜,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苏美香,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刘雅梦,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原告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广、莱阳市团旺镇福盛花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英山、李秀芝、杨声飞、张雪玉、苏江传、王清兰、王成喜、苏美香、刘雅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87.70元,减半收取计5543.85元,由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毕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许小姣书 记 员 李维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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