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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源、杨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19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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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19号之八
  • 案件名称

    钟源、杨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钟源;杨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1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钟源,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杨建,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000元及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0.6%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并负担执行费33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建所有的川EG××××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建所有的川E8××××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三、限被执行人杨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车辆交付至本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舒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比书 记 员 彭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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