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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小宜、蔡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9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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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9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谭小宜、蔡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谭小宜;蔡敏;攸县攸洲副食批发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小宜,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蔡敏,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攸洲副食批发部,住所地攸县江桥街道西阁社区草席厂区内。经营者:单春娥,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谭小宜与被执行人蔡敏、攸县攸洲副食批发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湘0223民初19724号民事调解书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敏、攸县攸洲副食批发部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敏、攸县攸洲副食批发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谭小宜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5月26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蔡敏、攸县攸洲副食批发部证券市场无账户,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产品。查明被执行人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查明被执行人蔡敏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湘B×××××系2007年登记、湘B×××××系2013年登记、湘B×××××系2007年登记、湘B×××××系2007年登记),该些车辆均未找到实物,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公积金存缴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2021年4月9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蔡敏与案外人易剑共同共有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1000275161株国用(2013)第B00177号);位于株洲市的房屋(销售备案编号:9000235878),以上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查明被执行人蔡敏与案外人易剑共同共有位于攸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709002502709002503攸国用(2008)第23/B045号),查明了被执行人单春娥和案外人蔡雪东共同共有位于攸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715003679715003680)以上房屋均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攸县攸州副食批部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谭小宜,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其房产。因本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2021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蔡敏、攸县攸洲副食批发部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51450元,执行到位0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执行员  毛少勇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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