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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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85号案件名称
杨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磊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85号被执行人杨磊,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磊罚金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陕062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执行人一直未缴纳。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短信向被执行人杨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磊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询到杨磊名下有银行存款,未能查询杨磊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21年8月3日,本院在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磊有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到被执行人杨磊户籍所在地子长市玉家湾镇杨家沟村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将被执行人杨磊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杨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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